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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回被挪用的学前教育设施
2006-10-08
法律依据:
《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》第二十七条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,将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擅自挪作他用的,由区、县教育行政部门收回被挪用的学前教育设施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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